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中知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章义,个体工商户。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章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章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ochirly”、“FIVEPLUS”、“D∧ZZLE”(地素)等分别为郝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地素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标,且均在有效保护期内。
2011年1月和2012年6月,郝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授权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许可其独占使用“ochirly”和“FIVEPLUS”注册商标使用权。
2013年底,被告人刘章义以他人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ochirly代购店”(店铺ID:羽绒服谁与争锋代购店)。
2014年9、10月份,被告人刘章义在明知“ochirly”、“FIVEPLUS”、“D∧ZZLE”(地素)是注册商标且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订购大量不含商标标识的空标服装和假冒的“ochirly”、“Fiveplus”、“D∧ZZLE”(地素)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袋,在其位于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独新西路261弄2单元302室楼下的库房内进行贴标生产,并将样品服装拍照后上传至淘宝网“ochirly代购店”进行销售。
2015年1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章义住处及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ochirly”、“Fiveplus”、“D∧ZZLE”(地素)注册商标服装1502件及商标标识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
经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上述服装和商标标识均为假冒“ochirly”、“Fiveplus”、“D∧ZZLE”(地素)。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刘章义在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阳湖村马家沟2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刘章义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章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章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第9562586号“ochirly”注册商标、第5078445号“FIVEPLUS”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郝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为第25类,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郝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1日、2012年6月28日与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使用前述“FIVEPLUS”、“ochirly”注册商标,授权期限分别截至于2019年6月13日、2022年6月27日。
2010年6月7日,上海地素商贸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6486662号“D∧ZZ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6日。
2013年9月23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底,被告人刘章义以他人身份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名称为“ochirly代购店”(店铺ID:羽绒服谁与争锋代购店)的网店。
2014年9、10月份,被告人刘章义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订购不含商标标识的空标服装以及假冒的“ochirly”、“FIVEPLUS”、“D∧ZZLE”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在其位于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独新西路261弄2单元302室楼下的库房内进行贴标生产,并将样品服装拍照后上传至淘宝网“ochirly代购店”进行销售。
2015年1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章义住处及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标有“ochirly”、“FIVEPLUS”、“D∧ZZLE”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1502件以及商标标识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
经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鉴别,被查获的上述服装和商标标识均为假冒“ochirly”、“FIVEPLUS”、“D∧ZZLE”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刘章义在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阳湖村马家沟2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9562586号、第507844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6486662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扣押的标注有“ochirly”、“FIVEPLUS”、“D∧ZZLE”标识的服装;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报告;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证人张某、戴某、刘某乙、周某、代某、章某、刘某丙的证言;
被告人刘章义的供述等证据。
以上证据,在庭审中经双方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章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7万余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章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章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刘章义能当庭认罪、悔罪,且经本院审前委托调查,浙江省平湖市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刘章义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章义适用缓刑。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根据被告人刘章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章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扣押的假冒“ochirly”、“FIVEPLUS”、“D∧ZZLE”注册商标的1502件服装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 青代理审判员 孙 坚人民陪审员 沈斌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