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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峰与保定申辰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361号
案件名称张彦峰与保定申辰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彦峰,保定申辰泵业有限公司,张彦峰,保定申辰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361号原告张彦峰,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力,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申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复兴东路保定支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2号楼103厂房。

法定代表人孙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峰与被告保定申辰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保定申辰泵业有限公司就原告张彦峰的“一种蠕动泵及其操作、控制和校正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01000××××.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正式予以受理该案。

2016年1月13日被告保定申辰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保定申辰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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