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127号原告: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张宁象。
委托代理人:夏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日,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凯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开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凯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