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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柯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鄂州中民三初字第00006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柯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柯金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民三初字第00006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亚南,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柯金林,系鄂州市太和镇金宁贸易部经营者。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柯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金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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