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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宪政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6号
案件名称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宪政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宪政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6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宪政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经营者潘宪政。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宪政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无法向被告送达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宪政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鸣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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