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16-4号原告: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049318-1。
法定代表人:陆能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县三妙原星塑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斗塘村中庄组3号。
经营者:汪全友。
委托代理人:吴长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县三妙原星塑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