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027号 原告:成都何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奇,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芸芸,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魏,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伦,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何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芸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何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何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芸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何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成都何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