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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终1200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岭头村上岭***号。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梅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梅江,总经理。

上诉人吴华与被上诉人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吴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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