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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梅与姜国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民终61号
案件名称马俊梅与姜国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俊梅,姜国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梅,女,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国喜,男,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景知叡。

上诉人马俊梅因与被上诉人姜国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俊梅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俊梅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俊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马俊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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