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联吴良材眼镜阜宁加盟店,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富建大厦从西向东第四间。
负责人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联吴良材眼镜阜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