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5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杨杨杂货店。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江。
经营者:史东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杨杨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且原告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