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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有限公司与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814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有限公司与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有限公司,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814号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W262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唐小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东部软件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武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骏、何丽丽(特别授权代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姜程钟。

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志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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