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伟敏与蕲春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刘子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67号
案件名称李伟敏与蕲春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刘子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伟敏,蕲春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刘子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李伟敏,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叶芷兰、柳青,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胡志方。

被告:刘子昂,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伟敏诉被告蕲春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刘子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和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李伟敏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