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32号原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苏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芳。
被告:河南咏泰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中道西路正商环湖国际903号。
法定代表人:高焕长。
原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咏泰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