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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燎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657号
案件名称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燎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燎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57号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侯秀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绪德,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娇,女,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南燎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邓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郭彬,山东申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燎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对涉案的名称为“一种多轴三维数控钻孔生产主机”(专利号:ZL2012207135114)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检索,2014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评价报告,初步结论:全部权利要求1-8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且被告济南燎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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