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93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大道北195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高新区宽广日用品店,住所地武进高新区马杭兴隆街78号,实际经营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马杭北路23号“义乌小商品直销超市”。
负责人潘权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高新区宽广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