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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小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112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小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小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112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小群,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呈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家炜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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