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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歹广辉与被告孙学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第164号
案件名称原告歹广辉与被告孙学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歹广辉,孙学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第164号原告歹广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学成,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永贺,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孙学成之子。

原告歹广辉诉被告孙学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歹广辉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歹广辉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歹广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歹广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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