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云江标准厂房轻工B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迪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晓宇、林海,瑞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勋,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