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初1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邮市煜源照明器材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高邮市煜源照明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