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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叶烨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1099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叶烨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叶烨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099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叶烨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银桥路1-7号。

经营者:叶烨。

委托代理人:蓝剑波,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叶烨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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