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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文、江门市蓬江区嘉宝盛塑料五金厂有限公司等与江门市德宝利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07号
案件名称钟晓文、江门市蓬江区嘉宝盛塑料五金厂有限公司等与江门市德宝利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晓文,江门市蓬江区嘉宝盛塑料五金厂有限公司,江门市德宝利斯贸易有限公司,钟晓文,江门市蓬江区嘉宝盛塑料五金厂有限公司,江门市德宝利斯贸易有限公司,钟晓文,江门市蓬江区嘉宝盛塑料五金厂有限公司,江门市德宝利斯贸易有限公司,钟晓文,江门市蓬江区嘉宝盛塑料五金厂有限公司,江门市德宝利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钟晓文,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宝盛塑料五金厂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社阮镇松园工业区东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尹留享,董事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德宝利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凤翔里29号。

法定代表人:吴键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晓文、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宝盛塑料五金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德宝利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称与被告达成了和解意向,并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晓文、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宝盛塑料五金厂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钟晓文、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宝盛塑料五金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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