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100号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工业区樵乐路段自编9号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海燕童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一区五楼A5029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燕童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海燕童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