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64号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研亭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美巷******。
法定代表人:郭欣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园,公司员工。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研亭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1月20日,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