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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茗雅堂茶坊、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茗雅堂茶坊、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天津市河西区茗雅堂茶坊,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茗雅堂茶坊。

经营者孙赛云。

委托代理人王硕。

被告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吉芳。

委托代理人高道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茗雅堂茶坊、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茗雅堂茶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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