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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建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刑更1408号
案件名称倪建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倪建国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408号罪犯倪建国,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湖吴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倪建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0年,并处罚金70000元(已履行7000.00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倪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倪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倪建国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建国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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