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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家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9民初3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家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家园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3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明吉,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家园百货超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家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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