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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骏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9号
案件名称宋家骏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家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铝业公司设备研究检测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宋家骏。

委托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璐,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2-16、18-31层。

法定代表人葛红林,董事长。

被告山东铝业公司设备研究检测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定车站街5号。

法定代表人朱守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玮,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沙,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宋家骏诉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铝业公司设备研究检测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家骏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铝业公司设备研究检测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家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家骏撤回对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铝业公司设备研究检测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家骏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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