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53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T1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35944X7。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408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1500827。
被告:郭玲,女,1987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