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闽行区。
委托代理人:章于冰,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裕,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创颖日用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创颖日用品厂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