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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1民初4268号
案件名称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北京万胜兴达百货商店第一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4268号原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程来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隆源大厦A座3单元201。

被告北京万胜兴达百货商店第一分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向阳北街*号。

原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北京万胜兴达百货商店第一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原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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