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初7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员工。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青年路正兴电力物资销售处。
住所地:焦作市。
业主杜世涛。
本院在审理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焦作市解放区青年路正兴电力物资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