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楠,深圳兰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支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07号
案件名称李楠,深圳兰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支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楠,深圳兰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支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李楠,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兰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石传斌。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支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喻俊杰。

委托代理人俞秀平,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系该司员工。

原告李楠、深圳兰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联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支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胜攀,被告法定代表人喻俊杰及其委托代理人俞秀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李楠于2014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14年8月6日获得名称为“音响(VS-18)”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1430076637.X,该专利至今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原告李楠于2014年11月将该专利许可给深圳兰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

原告于2014年发现,被告通过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以其自有商标“SUNZY”为品牌大量销售涉案侵权蓝牙音响,并宣称其生产工艺优良,大量制造出货。

经查询得知该“SUNZY”商标权所有人为深圳市三支拓科技有限公司。

经过对比,被告所销售、许诺销售、制造的“SUNZY”蓝牙音响与原告201430076637.X的外观设计专利几乎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十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是2014年10月开始销售此款音响,当时并不知道原告拥有此款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此期间,被告只销售14个此款音响,获利金额人民币1300多元。

2015年4月,原告在阿里巴巴平台进行侵权投诉。

同月,被告即把音响的链接进行了删除,之后没有再进行出售该产品。

被告销售此款产品获利金额极小,来源是在华强北购买,来源合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金额,请求赔偿10万元没有提供任何依据。

本院查明:一、2014年4月3日,原告李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产品名称为“音响(VS-18)”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8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430076637.X。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载明设计人、专利权人均为原告李楠。

原告李楠与原告兰联公司提交了一份双方于2014年11月30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上载明,原告李楠授权原告兰联公司以排他许可的方式实施涉案专利。

该合同已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原告提交了2015年4月2日缴纳本案专利年费的收费收据,证明其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本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在本案请求保护201430076637.X外观设计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组成,简要说明记载其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设计,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视图为立体图。

专利权图片内容显示:从主视图来看,本外观设计整体呈一近似鼓形,基本呈轴对称,其上部直径稍小,下部直径稍大,中部为透明材质外壳连接,中部内部可见一柱体,柱体的两侧分别为下行的抛物线和上行的抛物线,柱体中部开设有长条形开孔,本外观设计下部设有有三个长条形的按钮;

从俯视图来看,本外观设计上部设有一喇叭,从后视图来看,下部右侧设有两接口,左侧设有一拨动键;

从仰视图来看,本外观设计底部设有一环形垫圈,左右视图与主视图内容整体基本相同,仅是显示按键的角度不同。

二、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深证字第(2015)深证字第15530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12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小如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书所附的网页内容显示,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了网络店铺,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品牌栏标注为“SUNZY”,还标注了产品型号为“szt”,成交数量为13台,可售数量为9987台。

被告上述网络店铺经诚信通认证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厂房面积是1000平方米,月产量为1万台,品牌名称为“SUNZY”,主营产品包括移动电源、电子产品、手机自拍杆、新奇特产品、数码配件。

原告向该网络店铺进行了下单操作,订购被控侵权产品3台,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合计人民币152元,订单号为894464804961598。

被告确认上述公证书项下的阿里巴巴网络店铺系其所经营,相关网页信息系其所发布。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5)深证字第15531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12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小如与公证人员来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一楼,谢小如从快递人员处收取货物一包,并取得“顺丰快递”快递单一张。

随后,谢小如与公证人员共同打开包裹,对包裹的外观、包裹内的物品、单据和名片进行拍照。

此后,公证员对包裹内物品、单据和名片进行封存并将上述照片作为附件附于公证书后。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5)深证字第1550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小如在公证处在公证员监督下,登录阿里巴巴网站,点击订单号为“894464804961598”的订单,查看物流详情,该网页显示物流公司为顺丰快递,运单号为134270550577。

打开公证封存外包装,内有一张被告的出库单,写明是蓝牙音响三套,型号:sztY2,还有三个外包装的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写明是智能无线蓝牙音响,型号为“小魔灯xt-718”。

打开外包装,内有一个蓝牙音响,和一张中文使用说明书,外包装、产品、说明书都没有生产厂家等信息。

内有一张被告总经理喻俊杰的名片(其上注明被告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四工业区金山工业大厦6楼)。

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所销售,对相关单据、名片系其出具亦无异议。

将该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进行比对,两者整体形状相同,中部均为透明材质外壳连接,中部内部可见一柱体,柱体的两侧分别为下行的抛物线和上行的抛物线,柱体中部开设有长条形开孔。

两者的差异之处在于:从主视图看,被控侵权产品下方为5个长条形按钮,而专利设计为3个长条形按钮;从俯视图看,专利产品有一个按键突出于外沿,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该突出部分。

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三、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产品购买费用人民币152元。

原告没有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的计算依据,并请求本院酌情确定。

四、被告深圳市三支拓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9月1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主张其获利金额很小,为此提交了其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多张订单详情单(均系网络打印件),原告则对被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款收据、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收款收据、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李楠的201430076637.X号“音响(VS-18)”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保护。

原告兰联公司为涉案专利的排他许可权人,依法可与专利权人原告李楠共同提起本案诉讼。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经比对,本案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授权外观设计为同类产品,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故被诉侵权设计已经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制造侵权指控,虽然被告在其网络店铺中有经营模式等陈述信息,但是,被告的注册地址并非工业园区,原告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在其注册地址之外存在实体工厂,被控侵权产品上亦无厂家、商标信息可指向被告,且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上的产品型号与被告许诺销售的型号并不一致,故原告该项指控,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但在酌定赔偿金额时会将相关情形作为裁量因素予以考虑。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李楠专利外观相近似的同类产品,已经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因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故本院根据原告李楠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控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三支拓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楠201430076637.X号“音响(VS-18)”专利权;

二、被告深圳市三支拓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楠、深圳兰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楠、深圳兰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兰健(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