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369号之二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号内存款506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号内存款506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369号之二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号内存款506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号内存款506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