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35号之一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京桥1丁目10番1号。
法定代表人津谷正明,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善姬,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淼,董事长。
被告广州丰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淼,董事长。
被告上海卡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被告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广州丰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上海卡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广州丰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上海卡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负担。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