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47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鸿福烟酒食杂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同庆小区01栋6单元1层1号。
经营者:张洪波,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颖红,女,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鸿福烟酒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2021年6月3日9:30于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可以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