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382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浏河镇富星琨通信设备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迎福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YRAC6XF。
经营者:汪树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浏河镇富星琨通信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