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05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申光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涂克申。
委托代理人章魁者。
委托代理人卓小燕。
被告上海韩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申光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光公司)、上海韩霸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申光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申光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广新东路,且其系本案第一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案被告之一上海韩霸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中路九区15-1幢1-2号南,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申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温州市申光卫浴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温州市申光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