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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与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33号
案件名称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与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33号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赛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三和路。

法定代表人韦顺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琦,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茂胜,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汉浦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德,总经理。

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为4525元,由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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