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33号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赛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三和路。
法定代表人韦顺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琦,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茂胜,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汉浦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德,总经理。
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为4525元,由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