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789号原告:刘淋煊,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山,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莲光蜡艺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方祥鑫。
被告:方祥鑫,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原告刘淋煊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莲光蜡艺厂、方祥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淋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开支)”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含维权开支)”。
原告刘淋煊于××21年×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淋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刘淋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刘淋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淋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淋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