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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淋煊与方祥鑫、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莲光蜡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789号
案件名称刘淋煊与方祥鑫、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莲光蜡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淋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莲光蜡艺厂;方祥鑫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789号原告:刘淋煊,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山,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莲光蜡艺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方祥鑫。

被告:方祥鑫,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原告刘淋煊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永莲光蜡艺厂、方祥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淋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开支)”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含维权开支)”。

原告刘淋煊于××21年×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淋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刘淋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刘淋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淋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淋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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