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699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木林桦百货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经营者:林玉琴,经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木林桦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