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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坚镇汽车用品批发行、深圳市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14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坚镇汽车用品批发行、深圳市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坚镇汽车用品批发行;深圳市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1143号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C栋4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01300M。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冠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坚镇汽车用品批发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鸿基中路6号深圳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一层G区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EM3X3B。

经营者:梁土林。

被告:深圳市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路西发小区10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7NF2N。

法定代表人:钟耀友。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4月3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10月22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63006××××.5的专利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坚镇汽车用品批发行(以下简称坚镇批发行)、深圳市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贝爱公司)经经法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汽车香水器(AIR-FORCE-2)专利申请日:2016年3月11日专利号:ZL20163006××××.5专利授权日:2016年7月27日权利人: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纳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

2017年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353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两被告构成共同制造、销售侵权。

1、被告坚镇批发行销售侵权事实证据:(2019)厦鹭证内字第3331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5月10日,原告来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在一家店名显示为“坚镇汽车用品批发”的商店,店内营业执照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坚镇汽车用品批发行,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向被告坚镇批发行支付宝转账货款人民币25元。

被告坚镇批发行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用品的批发与销售。

2、被告佳贝爱公司制造侵权事实证据:(2019)厦鹭证内字第33310号公证书记载,原告在“坚镇汽车用品批发”的商店购买的香水座的外包装上载有“深圳市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字样。

深圳市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用品等产品开发与销售等。

3、原告当庭确认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坚镇批发行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证明证明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

三、侵权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外包装盒上贴有厦门鹭江公证处的封条并加盖厦门鹭江公证处的公章。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外包装,内有带独立包装盒的被控侵权产品汽车香水座一个,被控侵权产品无任何商标标识及生产厂家的信息,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有“深圳市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的厂家信息。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共七幅视图。

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如下: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右视图原告对该款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该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构成相似;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相似。

四、其它查明事实1、原告没有提交维权支出证据,没有提交经济损失计算依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费用。

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处有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及模具。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构成相似,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从被告坚镇批发行处购得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坚镇批发行构成销售侵权。

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载有被告佳贝爱公司的公司名称,结合其具有汽车用品的制造资质,本院认定被告佳贝爱公司构成制造、销售侵权。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额故意,其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本院亦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原告进行了公证取证、委托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坚镇汽车用品批发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佳贝爱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4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坚镇汽车用品批发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ZL20163006××××.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ZL20163006××××.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坚镇汽车用品批发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29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坚镇汽车用品批发行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深圳市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0元。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坚镇汽车用品批发行、深圳市佳贝爱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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