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7409号 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28136680,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昌路12号嘉莲商务中心二期综合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刘小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倩,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优爱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XNDKM7L,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世贸世纪中心创富世纪10号楼(幢)109。
经营业主:顾阮裕。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优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优爱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优爱服装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