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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颖与周小青、中山市古镇卡迪晏灯饰门市部、中山市捷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604号
案件名称严颖与周小青、中山市古镇卡迪晏灯饰门市部、中山市捷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颖;中山市古镇卡迪晏灯饰门市部;周小青;中山市捷亮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04号原告:严颖,男,汉族,1990年4月17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卡迪晏灯饰门市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一丰二围南路**第**第4、5卡。

经营者:周小青,女,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江××××××××××××××××。

被告:周小青,女,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

被告:中山市捷亮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庆德路庆德一巷**首层。

法定代表人:熊绍波。

本院受理原告严颖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卡迪晏灯饰门市部、周小青、中山市捷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严颖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严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严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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