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511号之一被执行人:冀某。
本院在执行冀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中,依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1刑终143号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20)晋118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冀某应缴纳罚金二十八万元;
违法所得一万六千元,予以追缴。
上述两项共计二十九万六千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冀某在银行账号、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29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