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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桂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3刑更468号
案件名称沈桂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桂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468号罪犯沈桂胜,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桂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9日。

执行机关因罪犯沈桂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桂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桂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桂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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