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1182执369号陈某某: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罚金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全部到位,本院已将罚金款转入国库,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已缴纳。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结案。
特此通知。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1182执369号陈某某: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罚金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全部到位,本院已将罚金款转入国库,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已缴纳。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