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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晟兴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92民初2323号
案件名称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晟兴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晟兴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2323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8层801。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威,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晟兴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24号1幢106室。

经营者:王常燕。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晟兴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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