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号原告:卢子河,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恒生塑料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经营者:岑健桥,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子河诉被告恩平市恒生塑料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3××××.8)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子河以与被告恩平市恒生塑料五金制品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子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卢子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