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12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物友副食超市,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104国道路南(中国农业银行对面)的世纪好又多生活超市。
经营者章克平。
委托代理人章恩平。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物友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会明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